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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收規則

            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交收倉庫管理規則(修訂版)

            來源:臨商中心     發布時間:12-0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倉庫(含指定交收廠庫)的管理,保證交收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中心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指定交收倉庫是指經交易中心指定的保障商品現貨交易交收活動履約而提供商品交收及倉儲服務的倉儲企業或工廠自有庫。

            第三條 交易中心依據本制度對指定交收倉庫交收業務進行監管,指定交收倉庫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

            第四條 申請指定交收倉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 具備國家規定的特種行業相關資質;

            (三) 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應當達到交易中心規定的金額;

            (四) 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

            (六) 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和被取消指定交收倉庫資格的記錄;

            (七) 承認交易中心的登記結算規則、交收規則等;

            (八)倉庫主要管理人員應當有3年以上的倉儲管理經驗以及有一支訓練有素的專業管理隊伍;

            (九) 有嚴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十) 倉庫有一定規模,有儲存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

            (十一)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成為指定交收倉庫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兩年審計報告原件或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印章的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倉庫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及相關文件;

            (五)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其董事會出具的同意申請指定交收倉庫的批準文件及有關單位出具的擔保函;

            (六)倉庫管理制度及簡介;

            (七)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指定交收倉庫的審批程序:

            (一)交易中心根據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

            (二)交易中心根據初審結果派人員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

            (三)指定交收倉庫應當根據本制度,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或細則,經交易中心審定后方可開展有關商品的實物交收業務;

            (四)交易中心根據實地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并與之簽訂指定交收倉庫合作協議書。

            第七條 指定交收倉庫經交易中心核定批準后應當辦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收倉庫簽發標準倉單所需各種印章應當到交易中心備案;

            (二)商品交收業務指定專人授權書及專人簽字應當到交易中心備案;

            (三)指定交收倉庫管理人員接受交易中心的交收業務培訓;

            (四)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指定交收倉庫申請放棄指定交收倉庫資格,應當向交易中心遞交申請,并經交易中心審核批準。

            第九條 指定交收倉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當對倉單對應的商品全部出庫,并結清與交易中心的債權債務。

            第十條 指定交收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交易中心應當及時通告交易中心各參與方。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指定交收倉庫的權利:

            (一)按交易中心規定簽發存貨憑證;

            (二)按交易中心審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方法收取有關費用;

            (三)對交易中心制定的有關實物交收的規定享有建議權;

            第十二條 指定交收倉庫的義務:

            (一)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收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監管,及時向交易中心提供有關情況;

            (二)根據合同規定的標準,對用于交收的商品進行驗收入庫;

            (三)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

            (四)按倉單要求提供商品,積極協助貨主安排交收商品的運輸;

            (五)保守與交易中心有關的商業秘密;

            (六)參加交易中心組織的年審;

            (七)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股權結構、倉儲場地、授權業務人員等事項,應當及時向交易中心報告;

            第四章 日常業務

            第十三條 指定交收倉庫的日常業務分為三個階段:商品入庫、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庫。

            第十四條 指定交收倉庫應當保證交易中心交收商品的優先辦理入庫、出庫。

            第十五條 商品入庫是商品進入儲存的第一階段,商品入庫依次經過下列作業環節:

            (一)商品接運。接運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及時而準確地向運輸部門接收入庫商品,手續要清楚,責任要分明,遇有貨證不符、數量短缺、商品殘損、包裝損壞等現象的,一要摸清情況;二要分清責任,向承運部門索要商務記錄或普通記錄,交貨主處理;三要做好入庫驗收記錄。

            (二)商品驗收。商品的驗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續,對某項商品的外觀質量和數量進行檢查,以驗證其是否貨證一致,是否符合交易中心交收規定的一項工作。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倉庫的驗收項目為:商品名稱、商標、規格、數量、必備的入庫資料、包裝狀況,以及無須開箱拆捆直觀可見可辨的表面質量狀況(問題較多、直觀難見或已有規則規定按比例抽樣檢查的,應當拆箱、拆捆、拆包檢查)。

            (三)商品入庫和簽發存貨憑證。商品驗收無誤(或在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已處理完畢)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即登帳、立卡、建立商品檔案,并根據貨主要求按交易中心的具體規定簽發存貨憑證。

            第十六條 商品經驗收入庫后,即進入儲存階段,在整個儲存期間倉庫應當做好商品的保管保養工作。指定交收倉庫應當根據各種商品不同的性能、特點,結合當地的自然條件選擇合適儲存場所和科學合理的堆碼方式,對商品進行不同的保管、維護和保養,以確保儲存商品完好。

            第十七條 商品出庫是指定交收倉庫根據貨主的要求,用發貨、送貨、代運等方式將商品發送出庫。商品出庫標志著儲存階段結束。

            第十八條 商品出庫應當核對提貨單、檢查無誤方可發貨;發貨完畢當日登銷料帳、清理單據證件、清理場地、整理貨垛;對需辦理代運的物資應當提前向承運部門提出運輸計劃;收回提貨單加蓋“貨訖”章與倉庫留底配對后保存。

            第十九條 商品過戶。過戶應當做好記錄和料帳的登、銷工作。

            第二十條 指定交收倉庫在辦理商品進出庫手續時,應當及時將相應數據錄入倉單管理系統,并做好數據傳送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指定交收倉庫應當對交收商品單獨設帳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指定交收倉庫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交收業務,指定專人負責交收商品的管理和辦理倉單注冊業務。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和提高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倉庫為交易會員服務的質量,切實改進倉庫管理水平,交易中心對指定交收倉庫實行倉庫自查、交易中心抽查和年審制度。

            (一)自查制度。各指定交收倉庫根據本制度、交收規則和倉庫的實際情況,每月選擇一項或幾項工作內容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二)交易中心抽查制度。交易中心根據掌握的情況與交易會員的反映,隨時對各指定交收倉庫的一項或多項工作進行抽查,并做好詳細記錄,以檢查指定交收倉庫在日常工作中對交易中心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三)年審制度。交易中心每一年度對指定交收倉庫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檢查,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倉庫,交易中心可以減少核定庫容、暫停交收業務、直至取消其指定交收倉庫的資格。

              交易中心審查的內容包括倉儲設施、庫容庫貌、業務能力、業務實績、帳目管理以及交易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由于指定交收倉庫的過錯造成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倉單權利的,指定交收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的,交易中心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于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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